2017年3月15日上午,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的2838名全国人大代表,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报以长时间热烈的掌声,至此,完成了党中央提出的编纂民法典任务的第一步。民法总则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大会审议期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先后进行了五次统一审议,一遍又一遍地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草案条文,民法总则通过并颁布之后社会给予了高度评价,作为法律委员会的一员,我既感到欣慰,又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我们必须明白,是我们所处的伟大时代塑造了民法总则,我们更要坚定信念,以民法总则为开篇的民法典一定会无愧于更加伟大的时代。
一、民法是时代的先声,必须伴随时代而行
民法总则通过颁布后,有许多人欢呼民法典时代的到来。这种编纂一部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的期盼,恰恰反映出民事立法总是伴随时代而行,甚至是时代的先声。
我们党领导人民夺取全国政权之前,在解放区就制定了土地法和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批法律也有这两部法律,这不仅是新时代的标志,而且是新中国法治的重要奠基石。此后民法制定工作几落几起,如果说其中有什么规律的话,那就是当国家建设走在正确轨道上,人民安居乐业,制定民法的工作就提上议事日程;相反,民法制定工作就搁置。当然,在计划经济的年代,也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条件。1978年底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在一个新的时代到来之始,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立法任务之一,也是制定民法。1979年以来,我们虽然还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民法典,但民事立法工作始终紧随时代、紧随改革开放进程,截至2016年制定了33部民商事法律,而且在其他法律中也有大量涉及民商事的规定。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民商事立法始终在保驾护航,对改革开放起着引领和推动作用。
我们今天正处在一个伟大时代。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的伟大胜利,使具有5000多年文明历史的中华民族全面迈向现代化,让中华文明在现代化进程中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使具有500年历史的社会主义主张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成功开辟出具有高度现实性和可行性的正确道路,让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使具有60多年历史的新中国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短短30多年里摆脱贫困并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彻底摆脱被开除球籍的危险,创造了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惊天动地的发展奇迹,使中华民族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我们党领导人民经过长达九十六年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根本扭转了民族的命运,深刻实现了社会变革,彻底改变了国家的面貌,我们的人民正在走向全面小康生活,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民事法律制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是时代的要求,更是历史的自觉。正是这样伟大时代催生了民法总则。
二、民法是人民利益的保障,必须回应人民的关切
民法的属性是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从党成立的那一天起就写在旗帜上的。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就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回应人民关切的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中央制定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产权保护;要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的安全感,坚持平等保护和全面保护原则;要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等等。这些重大政策每一条都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反映人民的呼声,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生动体现了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就是要把党中央制定的政策以法律形式加以落实,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民法总则在规定立法宗旨、民法调整对象之后,紧跟着就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确立了民法总则以至未来的民法典的总基调。民法总则在继承现行民事法律规则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全面地回应了人民的关切,其中最主要的规定有:一是强调民事主体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二是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地位,保障其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三是确立公平的规则,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提供广阔的空间;四是弥补现行法律规定的短板,对监护等专门问题作出更加符合实际的规定;五是巩固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制度,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把绿色原则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六是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法人地位,同时对见义勇为、英烈保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民法总则颁布后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最根本的就是贯彻落实了党中央的要求,反映了人民的愿望,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民法是一门社会科学,必须遵循立法规律
毛泽东同志在1954年主持制定宪法时说过,制定宪法是一门科学。制定民法同样也是一门科学,而且是最深刻的社会科学。民事活动就是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产交易等,怎么给这么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制定规则,而且做到简明易懂,是一门有大学问的科学。
在制定民法总则过程中,遵循了民法的立法规律,我感受最深的有五条:一是,对丰富多彩的人民生活怀有敬重之心,保护人民的创造性,在维护人民生活多样化的基础上加以引导、规范。比如,这次制定民法总则过程中,有人认为,公司法规定了个人独资公司,不需要保留个体工商户了。这个意见没有采纳,因为我国个体工商户有5900多万户,是改革开放之初人民的创造,不能轻易取消,是注册为个人独资公司,还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留给人民自己去选择。二是,为民事活动确定行为规则,虽然要有些强制性规定,但更多的应当是任意性规定,保障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由。比如,民法总则规定了法定监护的监护人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不按顺序自己确定监护人可以吗?当然可以,只有在监护出现争议的情况下,需要法庭出面解决时,这种监护顺序才会发生强制性作用。三是,以保障民事权利为主线,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相辅相成,否定丛林法则。比如,民法总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是,民法保护个人权利,目的是创造一个更好的社会。人类是在社会中生活的,良好的社会是所有人生存的基本保障。民法总则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律条文之中,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则,比如,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都是创造一个更好的社会的基本要求。五是,民法要做到通俗易懂,但也必须采用法律语言。这些法律语言从根本上也是来自于生活的。比如说,自然人一出生就享有民事权利,但在成年之前不具备行使权利的能力,民法基于这种情况,就创设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对法律概念;民事权利都是通过一定行为来实现的,民法就创造了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这些概念。当然,有的法律概念太过难懂,比如,“除斥期间”这个概念,只有专业人士懂,一般人都不懂,在一审稿时使用了,后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意见,不再使用这个概念,而采用了通俗易懂的表述。
民法总则制定过程,是一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民法总则的制定工作汇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张德江委员长和李建国副委员长先后主持四次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到地方进行实地调研。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并先后三次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每一条意见,在大会审议期间还对草案作出了150处修改完善。这部法律出台并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可,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的成功范例,必定对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以至国家的立法工作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作者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