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以2782票赞成高票通过,赞成率逾98%,这充分说明这部法律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回应了人民的关切。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民法;每个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都与民法息息相关。在这样一部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每个民事主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了民主立法原则,贯彻了科学立法精神。
从本文归纳出来的这“四”、“三”、“二”、“一”四个数字,就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民法总则立法过程的民主性。
“四”场座谈会:汇聚全国智慧
2016年6月下旬,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后,张德江委员长就民法总则的制定作出重要指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要直接听取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还要深入基层调研,确保民法总则制定过程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草案二审和三审前,紧锣密鼓地组织召开了四场座谈会。
2016年10月10日和11月23日,张德江委员长先后在北京、四川主持召开两场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2016年10月13日和11月18日,李建国副委员长先后在宁夏、上海主持召开两场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四场座谈会的参与面覆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国资委等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5家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的负责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来自法院、企业、律师事务所等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来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等参加座谈会并发表了意见。与此同时,张德江委员还到宜宾、成都深入农村、社区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等问题实地调研;李建国副委员长则在银川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等问题进行了调研。
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专门就一部法律草案主持召开这么多场次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且参会人员范围如此之广,是不多见的。民法总则草案很多重要内容,都是在吸收了这四场座谈会的意见和建议之后作了修改完善。比如特别法人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就是在召开四川座谈会和调研之后增加的。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和基层调研等各种形式,广泛凝聚民智、吸收民意,不能不说是汇聚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
“三”次网络公开:回应公众关切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民主立法走上了信息化的快车道。信息网络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网络犹如一个巨大的神经系统,能够将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热点、焦点迅速汇集起来,并反馈给立法机关,让立法机关及时地感知到社会公众的关切点。
2016年6月、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每次审议后,都要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16年7月5日至8月4日、11月18日至12月17日、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这三个时段,先后历时三个月,民法总则草案一度成为“网红”,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三次网络公开征求意见中,总计有15264位热心网友,对民法总则提出了69386条意见。此外,还有基层群众、社会团体、法学研究人员等各界人士通过邮寄或快递的方式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这些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都逐一整理、认真研究,不错过每一条合理的意见建议。
“二”送全体代表:凝聚人民共识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人大代表就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民意、民心的代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自始至终都非常重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除了大会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外,此前,民法总则草案就已经经历过全国代表们的两轮检阅。
201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草案印送各位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在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后,2017年1月初,再一次将民法总则草案印送全体代表征求意见。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代表们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积极参与、建言献策。代表们提出的意见,经过整理后仍有5万多字,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逐条研究,其中有很多意见都被吸收采纳,促进了民法总则草案的进一步完善。
代表大会期间,3月10日全天和3月12日下午,各代表团对民法总则草案及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共有700多位代表发言,对民法总则提出的意见建议近2000条。对于代表们提出审议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逐条分析,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草案的方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先后共作了150多处修改。民法总则草案审议过程中,充分吸收了代表们的意见,凝聚了代表们的最大共识,真正做到了依靠人民立法。
“一”种有益探索:倾听基层声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上海、湖北、江西、甘肃分别建立了四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为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进行了有益尝试。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基层立法联系点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负责同志,分别参加了由张德江委员长和李建国副委员长主持的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并作了发言,传递了基层的声音。特别是在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李建国副委员长主持召开了民法总则草案基层座谈会,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基层干部群众的立法需求、法治愿望直通立法机关,为立法机关提供了真实的信息。基层立法联系点这种有益机制,也成为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的“样本采集点”,成为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解剖麻雀”的典型样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责同志也曾分别到江西景德镇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情况;到湖北襄阳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居民委员会民事主体地位问题;到甘肃临洮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问题。通过到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专题调研,准确掌握了基层的真实情况,为立法决策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提高了民法总则立法的精细化水平。
民主立法是提高和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科学立法则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为186条,三审稿增加到了210条,通过时为206条。从一审、二审、三审到大会审议通过,先后修改的条文有127条,接近70%的条文均作了修改。民法总则草案从起草到最终通过,各类审议稿、汇报稿、讨论稿共有43稿之多。民法总则就是在不断推敲琢磨、精益求精的过程中,逐步得到完善的。民法总则是一部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是一部饱含立法人工匠精神、科学精神的精品立法。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无不秉持科学精神,从以下两个方面就能充分体现民法总则是尊重客观规律的,是符合人民意愿的。
民法总则的“中国味”
科学立法最为重要的科学精神就是实事求是,就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应该说,民法总则是颇具“中国味”的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的许多制度设计,就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因此也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其中法人制度是民法总则中最具中国特色的制度之一。比如将法人首先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这么规定,不仅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涵盖现实中新出现的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法人类型,也有利于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促进其健康发展。此外,民法总则之所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特别法人,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特别法人是最具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是中国实际最为需要赋予其主体资格的组织。民法总则的很多制度设计都是源于中国实际,为了中国需要,满足人民需求的中国特有制度。
民法总则的“民生味”
民法是老百姓自己的法律。民法总则对科学立法精神的体现,更为重要的就是立法机关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始终饱含的民生情怀。
民法总则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扩大被监护人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就是为了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同时,还完善了撤销监护,增设了临时监护等等。通过对监护制度的完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现了全方位的呵护。此外,民法总则还专门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等内容,无不体现出民法总则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和对特殊群体的关爱。可以说,民法总则是彰显着人文关怀的科学立法,是充满人情味的科学立法。(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