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各地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新闻频频见报,这是今年3月立法法修正案“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来,各地逐步落实的好消息。但是,地方拥有了立法权,并不仅仅意味着更大的权力和更自由的决策空间,它还有“紧箍咒”的一面,之前那些千奇百怪的红头文件不能再任性了。
作为历史上形成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红头文件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计划经济时期,党委政府作为政治经济活动的领导和组织者,发出的指令往往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准则和依据,这就导致红头文件在行政活动中大量出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一时还无法赶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步伐,为了缓解立法滞后造成的脱节,先以红头文件来加以规范,就成为一种权宜之计。
然而,在如今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红头文件如果再大行其道,就不合适了。
其实,红头文件本就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从规定到通知,都可以纳入它的范围,正因如此,在一些人眼里,一纸红头和红印就代表着不容置喙的权威,直到最近,还有某地方政府出台红头文件,“规范”百姓操办酒席。再从红头文件的出台来说,它往往只是经过了几个主要负责领导之手,甚至有时是一把手“拍脑袋”,这种简单的程序自然很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民间曾有一种说法,“黑头管不住红头,红头管不住无头”。这里的“黑头”说的是法律,而“红头”指的正是红头文件。这说明如果社会的法治意识跟不上,特别是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无法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再好的制度设计也难以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
今天,地方立法权的普遍赋予,就应该是给泛滥的红头文件戴上“紧箍”,而地方立法权的科学行使,恰恰可以看作是地方政府所急需的法治训练。从这个角度说,红头文件的存在可以被视为一个值得观察的风向标,当“红头文件”这个词有一天不再承受超出其应有范围之外的权力含义时,每一次权力的运行也就接近于法有据了。